
雙方都簽署了離婚協議,我可以再談一談嗎如果您申請離婚,這可以用作證據?
【法律問題】
我已與丈夫結婚20年,并且有一個兒子上初中。我結婚的時候,從其他地方來北京工作的丈夫錢不多。買房和結婚的費用由我父母支付。老夫婦有一個要求:我希望他永遠對我好。兩年前,我的父母相繼去世,我的丈夫似乎覺得沒人在乎他,所以他與所在單位的女秘書相處融洽。我的兄弟也挺身而出與他交談,他也答應要更改它,但它仍然壞了。我也想為這個家庭和我的兒子犯錯誤,但是他的傲慢和侵犯行為使我無法忍受,所以我申請了離婚。在寫離婚協議時,他說對不起,答應把所有財產給我,并簽字。但是當他去民政部門辦理手續時,也許他是由第三方策動的,他回頭了。不好意思,雙方都簽署了離婚協議,我可以回去嗎如果您起訴離婚,可以將此離婚協議用作證據?(熊天美)
熊天美的朋友們:
當夫妻選擇合理地分手而不想要難過時,離婚協議就成為離婚登記的重要法律文件。許多夫婦在簽署姓名時感到彼此已經被終止,該協議自那時起生效。這種理解是錯誤的。實際上,簽署離婚協議只是登記離婚的第一步,也就是說,雙方都同意離婚。根據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》,結婚和離婚必須通過登記完成。盡管您和丈夫簽署了離婚協議,但是如果您不進行注冊流程,那將是浪費紙張。換句話說,如果您的丈夫拒絕登記離婚,則離婚協議無效。
你簽字后,丈夫再次re悔。如果您去法院要求解除婚姻關系,法院將不會根據離婚協議分割財產,并裁定您的丈夫“出門”。但是,該協議仍然可以用作證據,以證明您丈夫在婚姻中的不當行為。如果您的丈夫與女秘書同居,您可以同時要求賠償并獲得更多財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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